婚姻是两个人的结合包括双方的家庭夫妻双方的财产。结婚时,男人应该送一些聘礼,女人应该陪伴着一些嫁妆,那么这个女人婚前财产的嫁妆,如果是,这个婚前财产能变成共同财产吗?下面是上海婚姻纠纷律师的答案。
一、女人的嫁妆是婚前财产吗
女人的嫁妆是以结婚为时间点,决定她是个人财产还是婚前财产。她父母之间有约定的,就约定。女人的嫁妆通常是父母送的礼物。这个要根据结婚时间给女方。领证前的礼物是女方个人的。如果是领证之后,是双方的。
但是企业如果有约定的,比如说父母在婚前赠予,如果是给双方的可以认定是双方的共同管理财产,在这两个方面需要我们国家司法解释另外有一个学生关于我国房产信息方面的规定:“当事人结婚以前自己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应认定是根据个人的,除了老师表示双方的以外。”女方的嫁妆以结婚作为工作时间点确定员工个人生命财产安全还是婚前财产,有父母约定就按约定。
二、婚前财产能否转化为共同财产
婚前财产不会自动转换为共同财产。它不属于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除非其中一方能够自愿转让。婚前财产的处置方式如下: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基本以协议为准,没有协议以法律为准。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夫妻一方的财产;(一)婚前夫妻一方的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婚姻法还有其他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一方有困难的,另一方应当从其住房和其他个人财产方面给予适当的帮助。具体细节由双方协商一致,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在很多不同地方就是女方出嫁都会有陪嫁,那么我们如果那方用陪嫁为男方出资企业购买的东西,离婚时应该归谁所有呢?那么对于下文就通过研究案例为您详细分析介绍。
三、女性为男性出嫁提供资金购买
李和施于1998年自由恋爱,1999年2月初,他们到县城购买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价值3、2万元。这桩婚姻是在1999年10月登记的。2009年2月,李向施提起离婚诉讼,声称房产是用他自己的钱购买的,并开具了购房发票。史提出,上述财产属于他的个人财产,并出具了由家人陪同的嫁妆清单。双方一起到县城购买上述房产,并将房产送到姓史的处女嫁妆李的家中,对此事实没有异议。
四、离婚归谁?
对该财产如何进行处理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物业由双方共同购买,购买发票由李某持有,虽然购买发票上没有注明购买人的姓名,但根据一般习惯,应将持有人视为购买人。因此该性质是Li之一性质。
第二种意见认为,双方共同在县城购买上述财产,财产是以石家陪嫁名义交给李家的,没有证据证明是谁购买的,因此财产是双方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第三种意见认为,房产虽为两人共同购买,但以石家嫁妆名义交付李家。无论是谁支付的购房款,即使是李支付的购房款,也应视为赠与,故该房产是石的个人财产。
律师这一说法:陪嫁为女方个人信息财产
第三种意见是正确的。
首先,李声称财产是他的个人财产证据不足,财产可以推定为共同财产时购买。在这种情况下,财产是李一起购买,但发票上没有显示购物者,所以持有购物券的人不一定是物品的所有者。在没有证据证明两人如何向基金缴款的情况下,不能确定为归还方所有的情况,可以推定为共同所有。
其次,李放弃了对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部分的所有权。本来双方的共有财产关系是在婚前形成的,但从双方均认可该财产是以石家嫁妆的名义交付给李家的事实来看,李放弃了自己的部分所有权,自愿将自己的部分财产作为石家的嫁妆。所谓民间嫁妆,就是娘家给女方的财产,所以也是女方婚前的财产。李既然愿意把自己的财产以娘家嫁妆的名义送出去,实际上就是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承认了那是女方的婚前财产。这是李结婚的真实意思,并无重大误会。
综上,上海婚姻纠纷律师认为,该财产为施某个人进行婚前个人财产。《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一方生活有困难”,即不能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取得的财产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离婚后如果一方没有地方居住,就很难生活。在离婚的情况下,一方以其个人财产中的房屋的形式提供帮助,这可能是该房屋的居留权或所有权。"因此,即使这是婚前的个人财产,也有失去房屋所有权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