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被告人的对质权一项重要的要求就是证人必须出庭接受与被告人的面对面对质,必须保证被告人与证人能够面对面的目光交流,不允许之间有任何障碍阻断。从另一角度,证人基于法院对于被告人的不信任,将个人的信息隐匿,通过非面对面的方式指证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这本身就是对被告人公开审判权利的一种限制甚至剥夺。松江律师事务所就来带您了解一下相关的情况。
从本质上说,保障被告人对质权和?;ぶと税踩浯嬖谧殴逃械拿芎统逋?,这也体现了刑事诉讼价值多元的特征。证人出庭作证无论是对于查明案件客观真实还是保障被告人行使其公正审判权利都意义深远。在要求一些证人必须出庭作证的情况下,加强对于证人安全的?;ひ彩切淌滤咚隙杂谌诵缘淖鹬睾突毓椤?
至于?;た梢源锏胶沃窒薅?,这涉及刑事诉讼对于价值的平衡和取舍。现代刑事诉讼对于被告人人权?;さ闹厥硬欢霞忧?,其中一个重要的表现就是围绕着保障被告人对质权在内的公正审判权利做出一系列的制度设计,而“蒙面证人”等证人?;ぶ贫惹∈峭ü拗粕踔涟岜桓嫒说墓笈腥ɡ幢U现と巳ɡ囊恢掷?,对证人的保护愈甚,就愈远离保障被告人对质权的价值取向。
松江律师事务所提醒大家,第二类是由于作证的恐惧和忧虑而需要?;さ闹と?,一方面,这类证人可能由于其恐惧和忧虑而降低证言的质量,另一方面,也是基于对于这类证人生命安全的考虑决定对其身份和声音等特征进行隐匿,在一定程度上保障证人免受被告方的报复和恐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