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前电话骚扰、辱骂法官,
开庭中与被告发生冲突,
开庭后辱骂法官及工作人员、大闹立案大厅。
兰山法院依法决定对其作出拘留15日、罚款2万元的处罚!
案情回顾:原告高某某因与被告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引发纠纷,诉至兰山法院。
诉讼期间,高某某多次以未达到其诉求为理由,通过电话对承办法官进行骚扰、辱骂。在庭审休庭期间,高某某质问被告方代理人并与其发生冲突,高某某在审判大厅追逐被告代理人,后被工作人员制止,并对其进行了训诫。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在制作法律文书过程中,高某某又多次通过电话辱骂法官、以淫秽词语侮辱司法工作人员,并多次到立案大厅对法院工作人员进行辱骂,法院干警多次向其解释相关法律规定,但其仍不悔改。高某某上述言行性质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妨害民事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兰山法院依法对高某某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罚款20000元的民事制裁。
上海知名刑辩律师提醒
法院干警是法律的执行者,更是人民群众的守护者,辱骂执行职务的干警,是对法律的公然挑衅,必受严惩。存疑请以正当方式提出,出言需谨慎,三思而后行。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刑法第309条修改为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1、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2、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3、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4、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刑法》第三百零九条原规定,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