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凌晨,广西钦州一名女子与朋友聚会后,在街边遭一男子强行拖拽塞进车内。女子大声呼救后,周围市民上前呵斥男子将女子救下,男子随后驾车离开。当事女子回应:男子为前男友,其已在派出所写保证书不再骚扰。
上海专业刑事律师对于本案,很多人认为男子的行为应定绑架罪未遂,这是对绑架罪的误解,绑架罪需“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是典型的经济犯罪,本案适用非法拘禁罪更为妥当。
上海专业刑事律师列举其它参考案例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景辉为李某前男友,二人于2018年12月左右分手,后刘景辉为挽回李某,对李某进行跟踪、纠缠。2020年6月19日上午8时许,刘景辉到李某位于徽杰苑13栋1902室的住处守候,待李某准备出门上班时,强行进入李某家中,利用事先准备好的绳子对李某进行捆绑,用胶带、手套封嘴,并对李某进行殴打。在刘景辉用被子将李某裹起来拖到19楼楼梯间,企图去车库开车将李某带回自己家中时,李某挣脱逃离并报警。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谅解书;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图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刘景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有前科、携带刀具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庭审中,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无异议。但双方分手时间应是2019年12月。他没有强行闯入,开门时是很和谐进入的,开始讲话和气。刀是回家后才拿的,当时没有带刀。知道错了,希望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另提出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因感情纠葛,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一时糊涂,犯罪情节轻微,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主动坦白,态度诚恳,真心悔过。不是累犯,可适用缓刑。
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实她与前男友刘景辉认识十来年。因为刘景辉经常家暴,只要一喝酒就打她,疑心病很重,总是担心她在外面跟别的男人有什么,她不堪忍受。在被最后一次家暴以后,2018年她提出分手,搬到母亲住处。刘景辉不停纠缠,想要和好,前后一年多时间。2020年4月20日,刘景辉又来纠缠和骚扰她。她报警了,刘景辉在派出所写了保证书。
案发当天早上7点多,她准备上班,开门发现刘景辉在她住的徽杰苑13栋1902室门口,她比较害怕急着门关,刘景辉掐着她脖子把门撞开冲进门,把她拖到卧室,抢走她手机,从身上拿出绳子和手套,用绳子勒她脖子,说要把她搞死,反正自己也不想活了。刘景辉用绳子把她绑起来,讲要出去好好聊,用拳头打她脖子,想把她打晕带走。她挣扎,刘景辉不停地用拳头打她头,将她头部往墙上撞,用灰色的床单将她裹起来,把她绑好,用手套堵住她嘴,又用胶带把她嘴封住,把她从家里带到楼梯口,刘景辉下楼了。她把手上和脚上的绳子退开了,从被单里爬出来了,跑到1001室敲门,让邻居报警,接着民警到现场了。
被告人刘景辉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李某是他前女友。认识李某时他做工程,经济条件比较好,李某吃穿用都是他给的,2012年在一起了,二人感情很好。把李某妈妈接来一起生活后,李某在***妈的教唆下,开始慢慢变了。2018年,他发现李某和别的男人“车震",很生气,跟李某吵了一架,她答应与该男人断了,后他发现李某还和这个男人偷偷的约会,于是他经常跟李某吵架,有时还动手打李某屁股。李某干脆跟他分手搬到李某妈妈住处了。从此,他天天跟着李某,希望能和复合,但李某一直躲着他,不愿意复合。
2020年6月19日早上8时左右,他带着事先准备的绳子和胶带到徽杰苑13栋1902室李某住处门口等着,他一直在跟着李某,知道李某住在这里。李某开门看到他很惊讶,转头回到卧室,想把卧室门关上。他跟上去抵住卧室门,不让关,要跟李某谈一谈,让李某跟他走,李某不愿意,二人打了起来。他当时很生气用右手掐李某脖子,把李某绑起来,一开始李某没怎么反抗。把李某双手背在后面绑起来,抱着李某到客厅,李某开始大喊大叫“妈妈,妈妈",脚还乱蹬。为了不让李某喊,他用右手掌打李某脖子,用手套堵住李某嘴封上胶带,从卧室床头柜上拿一根数据线把李某双脚绑起来,拿灰色床单和黄色被子把李某裹起来,拿了李某的车钥匙,把李某从客厅拖到楼梯口,放到楼梯口,他下楼去开车。在地下车库找到李某车,正准备开车时,突然想到李某可能已经挣脱跑了,立即返回,果然李某已经不见了,只剩下李某黑色挎包,他顺手把挎包拿回家了。整个过程持续大概至少有四五十分钟吧。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景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期间实施殴打行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景辉的犯非法拘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景辉归案后如实供述,是坦白,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景辉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辩护人与以上相同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据此,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景辉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关于非法拘禁罪的法律规定
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布了《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第6条规定: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四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的,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伴随这一次司法解释的颁布和施行,非法拘禁罪终于有了一个明确的时间上的入罪标准,司法实践中的困惑和迷茫终于有了灯塔的领航。
非法拘禁罪立案标准
1.时间犯
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单纯时间犯,不需要其它情节和后果。
2.行为犯
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没有时间上的具体要求,但需要实际上已达到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程度。
3.结果犯
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有拘禁行为即可构成,没有时间和行为上的要求。
4.次数犯
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四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的,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同一人,累计超过12小时的,构成非法拘禁罪,不考虑拘禁的具体行为以及后果。对于拘禁一次12小时以及拘禁两次累计12小时并无明确说法,实践中可酌情参照。
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除了上述多次非法拘禁同一人的标准,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还规定了人次标准,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即可构罪。鉴于此条是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的标准,一般主体实施的非法拘禁罪,应谨慎参照,可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参考上述多次短时间拘禁他人的时间标准考量。
5.身份犯
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相对其它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做了特殊规定,防止司法权滥用。在拘禁时间、行为、后果、次数上不受上述条件限制。对于明知无违法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即构罪。但对“非法拘禁”应严格界定,要把一些正当的取证工作与非法拘禁行为区别开,具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有配合调查的义务,知道案件情况的人有配合作证的义务。上海专业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