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劳动纠纷律师事务所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民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营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人员支付的长期住房储备金。
住房。
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
(2)只有在职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没有工作的城镇居民和退休人员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员工所在单位存款,另一部分由员工个人存款。员工个人存款部分由公司扣除后,与公司存款部分一起存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4)住房公积金存款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后,员工在职期间必须按规定存款,除员工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况外,不得中止或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员工按规定存放的专门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蓄,具有两个特点:
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不是员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不以现金形式支付,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委托银行开设的专用账户内实施专用账户管理。
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专用,储存期间只能按规定购买、建设、修理自己的住房,或者支付房租。员工退休、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力、终止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转移到原居住城市时,可以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根据我国规定,企业应向员工存入住房公积金,不分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
住房公积金由企事业单位缴纳,不属于工资总额属性,属于企业成本性质支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扣除企业工资和员工福利费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总额,是指企业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不包括员工福利、员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需要解决住房困难的员工家庭资金机制的保障。对于暂时不需要解决住房困难的员工和积累住房公积金的退休员工来说,住房公积金是养老金的补充,是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本身的两种功能。
因此,员工退休后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为了保障员工利用住房公积金的养老权益。如果员工退休后继续支付住房公积金,这种资金养老保障的优养老保障的优越性,降低他们的生活水平,员工去世后取得这种资金是没有意义的。上海劳动纠纷律师事务所
另一方面,员工利用住房公积金购买住房,达到解决住房问题的目的,从住房资产的角度间接保障养老金的权益。因此,《条例》没有缴纳退休和退休员工的住房公积金。